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政发〔2008〕90号);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资发〔2012〕199号); 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新国资发〔2012〕300号); 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14〕53号); 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14〕58号); 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14〕59号); 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14〕60号)。 |
办理流程 |
收益收取: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厅复核→收到财政厅复核意见后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预算支出项目管理: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报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厅批复→批复企业并报财政厅备案→会同财政厅向被评价企业下达支出项目通知。 绩效评价:企业自评→中介机构评价→再评价→撰写评估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
办理条件 |
具有国有资本收益,符合项目要求。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1、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2、 项目有关资料; 3、 评价有关资料。 |
承办机构、 办理地点 及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自治区国资委产权(股权)管理处(收益管理处)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自治区国资委418室 联系电话:0991 - 2398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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