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4、《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05〕265号); 5、《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新国资发〔2012〕536号); 7、《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国资发〔2014〕95号); 9、《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4〕386号)。 |
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初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
办理条件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文件,申请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的资料。 |
承办机构、 办理地点 及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自治区国资委产权(股权)管理处(收益管理处)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自治区国资委418室 联系电话:0991 - 2398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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