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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

作者: 日期:2015-07-07 16∶07 来源: 点击:[次] 【字体: 打印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

2、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

4、《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

5、《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

6、《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7、《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8、《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

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

1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1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12、《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1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办〔2013〕4号)。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初审→召开分管领导专题会→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下发批复。

   办理条件

国有股东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发行证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需提交的材料

1、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转让协议;

4、各方财务资料;

5、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6、其他需要的资料。

   承办机构、

   办理地点

   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自治区国资委产权(股权)管理处(收益管理处)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自治区国资委418室

联系电话:0991 - 239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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