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2、《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7、《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9号); 8、《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07〕123号); 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10、《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11、《关于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10〕316号); 12、《关于印发<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13〕226号); 13、《关于监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4〕35号); 1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15、《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国资发〔2014〕95号); 16、《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4〕386号)。 |
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初审→召开分管领导专题会→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批复。 |
办理条件 |
涉及的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无。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文件; 2、有关决议文件; 3、方案及协议; 4、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相关方证照; 7、其他需要的资料。 |
承办机构、 办理地点 及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自治区国资委产权(股权)管理处(收益管理处)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自治区国资委418室 联系电话:0991 - 2398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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