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设定依据:
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办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
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4〕27号);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因公临时赴毗邻国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党办
发〔2014〕37号);
3.《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1〕港办交字9674号);
4.《关于印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港办联字〔2015〕36号)。
申请条件:
1.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应为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2.因公临时出国(境)项目已列入当年出国计划或经自治区外办批准;
3.符合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国资委环节:
1.主送机关为“自治区国资委”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请示文件3份;
2.邀请函及翻译件各1份(邀请函为电子扫描打印版);
3.行程安排(日程安排);
4.《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1份(复印件);
5.其他环节参照相关部门规定。
办理地点:
1.国资委环节:因公临时出国(境)请示文件交予办公室,待审批完毕,到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领取批件;
2.其他环节参照相关部门规定。
办理时间:
1.自治区国资委环节,收到请示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单;
2.其他环节参照相关部门规定。
联系电话:0991-2398118(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0991-6176625(自治区外办出国管理处)
办理流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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