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章程管理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法》
3.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三、申请条件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即履行股东大会职责)。
四、办理材料
1.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2.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内容涉及前置条件的需提供依据);
3、修改公司章程的还需提供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原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核名通知书);
5.法律意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初审→委领导审定→批复
六、承办机构
自治区国资委企业改革处
七、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自治区国资委617室
八、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内
九、联系电话
0991-23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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