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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管理

作者: 日期:2013-08-16 00∶08 来源: 点击:[次] 【字体: 打印

一、事项名称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管理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

   2.《关于成立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40号)

   3.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国资改革﹝2005﹞10

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国资改革﹝2005﹞10号)文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监管企

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可提交申请改制。

四、办理材料

(一) 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

   1.确定企业改制方案(含框架方案)的制订单位

   2.确定企业改制方案(含框架方案)的主要内容

   (1)改制企业和参与改制其它投资方的基本情况(企业简况、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职工情况)

   (2)改制总体思路和指导原则

   (3)企业改制内容①资产处置方案②人员安置方案③股东结构和出资方式④股东简况⑤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

⑥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4)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5)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程序和时间安排

   (6)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

   (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8)改制方案的附件①企业发展规划书②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③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④公司章程草

案 注:国有企业整体出让不含以上4项 ⑤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⑦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⑧批准机构要求的其

它文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

   1.改制方案的审批权限

   2.企业改制框架方案预审

   3.企业改制框架方案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企业改制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1)改制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2)改制企业根据经有权审批单位审核批准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职工经济补偿金费用测

算方案等有关情况,完善企业改制框架方案,拟定企业正式改制方案。

   (3)完善后的企业改制方案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4)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5)企业改制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和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按产权关系逐级上报相关文件,按批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改制方案自有权审批单位

批准之日起生效。

   (6)改制企业凭有权审批单位批复文件,办理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职工安置等手续。

   (7)其他有关手续的办理。

   4.主管部门决定或批准所属企业的改制事项,应在决定或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改制方案以及决定或批准文件报自

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国有企业改制事项经决定或批准后,如改制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或股权结构调整导致会计核算方法变化以及表决发

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五、办理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初审→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议→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上报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批复

六、承办机构

   自治区国资委企业改革处

七、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八、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自治区国资委617室

九、联系电话

   0991-23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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