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1、《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 2、《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新国资发〔2004〕2号)。 |
办理流程 |
企业申请→初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工作→核实并形成汇报材料→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下发批复 |
办理条件 |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的; 5、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6、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7、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
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180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及专项说明,需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等; 4、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5、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企业会计报表。 |
承办机构、 办理地点 及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自治区国资委财务监督和统计评价处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自治区国资委517室 联系电话:0991 - 2398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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