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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3-11-27 12∶11 来源:新疆国资委规划发展处(产业援疆工作处) 点击:[次] 【字体: 打印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新国资发〔2023〕4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以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积极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切实发挥监管企业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本办法所指投资金额是指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出资金额是指监管企业对单个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总额,包括自筹资金及融资资金。本办法所称重项目,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和其他单个项目计划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提出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非主业投资比例是指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金额占当年全部投资金额的比例

第三条自治区国资委以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和监管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自治区国资委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监管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抽查复核重大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监管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推高负债形成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项目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认真开展重大项目后评价,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发生调整和变化的,应在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资委进行变更备案

第八条自治区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项目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项目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项目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监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有关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同时通过监管企业项目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请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告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企业应在自治区国资委发布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且不超过3亿元。

第十一条自治区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巡察和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二条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为投资项目的论证、管理、后评价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范围、非主业投资比例等,结合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应包含监管企业和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的投资活动。

第十条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合资合作方情况);

(六)自治区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十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自治区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自治区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后报自治区国资委

第十条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实施力度。每年度投资计划7月底前中期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第十四、十五条。

第十七条列入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党委会纪要、总法律顾问签字的董事会决议,项目实施子企业党组织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

)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财务意见书;

(六)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七)并购、增资的股权投资项目,提交标的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自治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境外投资项目在完成自治区国资委审核程序后,由自治区国资委按照《关于规范新疆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32号)的要求提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

第十八条未列入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项目,单次出资金额及自首次出资起3年内累计出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备案,并填报投资项目备案表: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党委会纪要、总法律顾问签字的董事会决议,项目实施子企业党组织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监管企业实施的股权投资项目报送组建方案及批复文件等资料;

)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并购、增资的股权投资项目提交标的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其他必要的材料。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对存在重大缺陷和风险的项目可予以否决。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四级及以下法人主体,确有必要设立的,出资金额低于5000万元,在注册前也需履行报备程序。

第二十条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立的境内项目公司,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同履行报告或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相关专题会议、相关部门要求监管企业实施投资项目的文件,不能替代自治区国资委的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由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须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二十二条严禁通过项目分拆等方式规避监管。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监管企业应在发生时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提交企业相关决策文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出现问题的类型、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建议

(一)对项目出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将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违约,出现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情况的;

(四)投资亏损超过投资总额20%(含20%)以上的

(五)推迟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区国资委重大项目实施超过1年以上的;

(六)退出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区国资委重大项目的。

以上事项若触发负面清单条款,应按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监管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国资委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投资计划完成统计表通过监管企业项目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自治区国资委;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同时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自治区国资委对实施中的重大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投资决策、执行等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纠正项目建设中的违规问题。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监管企业应在项目达产三年内对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后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项目设计施工和招投标,项目融资、资金支付及财务核算,项目运行及股权管理等,进行回顾、总结和评价。

(二)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是对项目预期的财务目标和经济目标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利税、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实现情况;项目建设与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要求的情况;项目管理体制、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竞争能力,以及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资源供给对项目持续能力的影响等。

(三)总结经验教训。根据调查、评价的情况,认真总结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等环节和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经验与教训,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已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今后投资决策和管理进行改进的对策措施。

(四)项目后评价可由监管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监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

二十九监管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后评价工作形成专项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反映评价结果。自治区国资委每年组织一次上年度投资后评价抽查复核工作并向企业通报复核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参与抽查复核。对于错报、瞒报后评价结果或未开展、未尽职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将视情况通报或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

三十条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

三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三十二自治区国资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监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监管企业。相关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三十三条监管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监管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责任追究

三十四条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漏报、瞒报、谎报项目投资情况,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监管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第36号令)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新国资发〔2021〕233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新国资发〔2021〕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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