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
选聘工作的通知
新国资办〔2023〕15号
各区属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尊重区属企业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按照使用主体、选聘主体、签约主体和服务费用支付主体一致的原则,规范自治区国资委与区属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职责界限,现就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选聘主体和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各区属企业作为选聘主体,自主负责本企业及子企业的审计、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二)自治区国资委不再直接为区属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主要负责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监督和异议处理工作,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三)各区属企业自觉接受国资委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明确选聘要求
(四)各区属企业聘用、续聘、解聘中介机构,由董事会决定,委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等类似机构)牵头实施,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中介机构后,签订聘任合同。
(五)区属企业在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时要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选聘条件,建立执业质量评价标准体系。
(六)区属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应参考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等部门公开的行业信息,选聘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采用公司或者合伙形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有违规情形但经责任部门认定完成整改的;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
4.与审计评估项目的委托单位及个人无应当回避的情形;
5.被审计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近期拟上市的,拟开展证券、信托、期货、担保、保险、基金等业务的,涉及发行债券等行为的,所聘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6.中介机构自愿提供上述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区属企业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并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区属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中介机构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区属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中介机构,不得为个别中介机构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中介机构和费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八)区属企业应当制定选聘中介机构的评价标准,除中介机构的报价外,还至少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工作方案、人员配备、执业经历,以及质量管理水平等要素。区属企业应当根据以上评价标准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分因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0%,报价的分值权重不应高于15%;在计算报价得分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中介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选聘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最后选聘报价∣/选聘基准价)×报价分值。
(九)区属企业在同一项目中原则上只选聘一家中介机构,如需多家中介机构共同承接,承接集团公司业务的中介机构为主审中介机构。主审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应包含母公司及重要的子公司,审计业务量需占年度审计工作量的50%以上,并负责该企业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及集团合并报表的审计工作。区属企业应当督促主审中介机构做好与参审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并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参审中介机构对各自审计的内容承担审计责任。
(十)区属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一业务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中介机构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十一)审计、评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评估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区属企业的审计、评估业务。审计、评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评估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中介机构为同一区属企业提供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区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募股、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服务的审计、评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评估师未变更的,相关人员在该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募股、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十二)区属企业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从事同一项目的审计和评估业务。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同一机构、同一机构负责人、同一项目负责人、分支机构等情况。
三、加强检查评价与责任追究
(十三)区属企业要进一步落实选聘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选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过程密切跟踪,根据建立的中介机构执业评价监督机制,客观全面地评价其服务质量,对违反约定的中介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综合认定后通报各区属企业。
(十四)区属企业要保证中介机构执业的独立性,坚决杜绝幕后操纵、“内部人控制”等影响中介执业质量的行为,如发现区属企业未按规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由自治区国资委依法采取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责任追究、撤销选聘结果、责令更换审计机构等管理措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自治区国资委将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建议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自治区国资委综合处、财务监督管理处、产权管理处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对区属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中介机构选聘、执业过程以及业务评价等实施监督管理。
本通知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新国资办〔2021〕57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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