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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的修订说明

作者: 日期:2023-11-27 11∶11 来源:新疆国资委规划发展处(产业援疆工作处) 点击:[次] 【字体: 打印

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3年版)

的修订说明

一、背景依据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提高监管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监管企业核心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省市国资委的先进做法,结合监管企业投资监管实际,自治区国资委对现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新国资发〔2021233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新国资发〔2021〕234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

修订前先征求了监管企业对现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之后起草形成初稿;将初稿征求监管企业和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形成修订稿;自治区国资委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修订稿,提出了意见建议;根据专题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经自治区国资委2023年第2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于10月31日印发执行。

修订内容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37处,《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3年版)》修订5处,并增设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结合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拟出台的主业管理办法,近年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实际修订相关表述。二是严控监管企业非主业投资。将非主业投资再次纳入负面清单,监管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全部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将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从15%下调至5%,并设置非主业投资金额上限3亿元,采取比例、金额、项目三管控。三是收缩“出资额占监管企业净资产20%(含20%)以上的投资项目审批额度,将报我委审核的比例下调至10%(含10%),并设置审核金额下限10亿元,实现比例金额双管控。四是放宽企业内部收购、增资、债转股事项的审批权限,对监管企业向主业范围内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不包括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企业)及上述企业之间超过1亿元的收购、增资、债转股项目不列入审批范围。明确自首次出资起3年内累计出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应履行报备程序。六是对出资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新设四级及以下法人主体提出备案要求。七是提出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立的境内项目公司,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同履行报告或审批程序。八是对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调整事项触发负面清单条款的,应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九是进一步细化明确报审报备项目的审核要件及要求。


附件:1、《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附件)

      2、《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3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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