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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23-07-31 18∶07 来源:新疆国资委综合处 点击:[次] 【字体: 打印

关于改进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

选聘工作的通知

新国资办〔2023〕15号

区属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尊重区属企业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按照使用主体、选聘主体、签约主体和服务费用支付主体一致的原则,规范自治区国资委与区属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职责界限,现就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选聘主体和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区属企业作为选聘主体,自主负责本企业及子企业的审计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二)自治区国资委不再直接为区属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主要负责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监督和异议处理工作,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三)各区属企业自觉接受国资委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明确选聘要求

(四)各区属企业聘用、续聘、解聘中介机构,由董事会决定,委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等类似机构)牵头实施,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中介机构后,签订聘任合同。

(五)区属企业在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时要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选聘条件,建立执业质量评价标准体系。

(六)区属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应参考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等部门公开的行业信息,选聘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采用公司或者合伙形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有违规情形但经责任部门认定完成整改的;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

4.与审计评估项目的委托单位及个人无应当回避的情形;

5.被审计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近期拟上市的,拟开展证券、信托、期货、担保、保险、基金等业务的,涉及发行债券等行为的,所聘中介机构必须同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6.中介机构自愿提供上述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区属企业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并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区属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中介机构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区属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中介机构,不得为个别中介机构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中介机构和费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八)区属企业应当制定选聘中介机构的评价标准,除中介机构的报价外,还至少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工作方案、人员配备、执业经历,以及质量管理水平等要素。区属企业应当根据以上评价标准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分因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0%,报价的分值权重不应高于15%在计算报价得分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中介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选聘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最后选聘报价∣/选聘基准价)×报价分值。

(九)区属企业在同一项目中原则上只选聘一家中介机构,如需多家中介机构共同承接,承接集团公司业务的中介机构为主审中介机构。主审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应包含母公司及重要的子公司,审计业务量需占年度审计工作量的50%以上,并负责该企业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及集团合并报表的审计工作。区属企业应当督促主审中介机构做好与参审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并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参审中介机构对各自审计的内容承担审计责任。

(十)区属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一业务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中介机构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十一)审计、评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评估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业务5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区属企业的审计、评估业务审计、评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评估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中介机构为同一区属企业提供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区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募股、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服务的审计、评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评估未变更的,相关人员在该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募股、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十二)区属企业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从事同一项目的审计和评估业务。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同一机构、同一机构负责人、同一项目负责人、分支机构等情况。

三、加强检查评价与责任追究

(十三)区属企业要进一步落实选聘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选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过程密切跟踪,根据建立的中介机构执业评价监督机制客观全面地评价其服务质量,对违反约定的中介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综合认定后通报各区属企业

(十四)区属企业要保证中介机构执业的独立性,坚决杜绝幕后操纵、“内部人控制”等影响中介执业质量的行为,如发现区属企业未按规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自治区国资委依法采取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责任追究、撤销选聘结果、责令更换审计机构等管理措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自治区国资委将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建议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自治区国资委综合处、财务监督管理处、产权管理处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区属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中介机构选聘、执业过程以及业务评价实施监督管理。

本通知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新国资办202157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2023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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