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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印发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作者: 日期:2017-10-09 14∶10 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次] 【字体: 打印

10月2日,作为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疆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新国资发[2017]375号),要求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依法治企、塑造企业法治文化的职责。

《规定》共14条,分别针对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制建设中的履责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其中,企业党委(党组)书记主要职责包括: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完善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坚持重视政治立场、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董事长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履行企业法人代表职责,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总经理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组织落实好企业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计划;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严格落实经营决策、合同管理的法律审查制度;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的法律法规,大力提升企业职工法治意识,努力打造企业长远法治文化。

《规定》还明确,将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履职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督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政治坚定、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尤其是注重选拔在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总目标”专项决策部署的实践中经受锤炼、表现突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履行法治建设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批评教育,必要时采取追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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