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关要求,自治区国资委对截至2021年2月底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国资委
2021年4月16日
附件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印发《关于加快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国资改革〔2005〕24号);
2.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资发〔2005〕147号);
3.关于印发《自治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资统评〔2007〕305号);
4.关于印发《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资发〔2009〕269号);
5.印发《关于监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国资考核〔2011〕435号);
6.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资办〔2013〕46号);
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资发〔2013〕439号);
8.关于加强企业维护稳定工作的意见(新国资党发〔2014〕18号);
9.关于监管企业增资扩股进场择优选择投资者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发〔2015〕304号);
10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资系统研究部门定期沟通研讨机制加强研究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新国资发〔2017〕39号);
11.关于对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调整备案的通知(新国资发〔2017〕47号);
12.关于明确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17〕142号);
13.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区级机关所属企业改制重组、清理退出工作的通知(新国资发〔2017〕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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