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范围
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国资产权〔2020〕44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国资委与监管企业管理权责边界,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自主管理能力,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对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范围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重要子企业确认原则
(一)监管企业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二级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属于监管企业主业范围;
(三)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中任一指标占监管企业合并报表相应指标的20%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含)。
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确认为重要子企业。
此外,监管企业各级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子企业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根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确定的监管企业子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作为重要子企业管理。
二、确认结果
根据确认原则,将16户监管企业所属47户子企业作为重要子企业进行管理(详见附表)。
三、工作要求
(一)重要子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需增加或减少,监管企业应及时报告我委进行调整。
(二)对于未纳入重要子企业范围的其他子企业,监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资监管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王志纯房微联系电话:0991-23982370991-2398279
附件: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明细表
自治区国资委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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