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关闭破产管理

作者: 日期:2013-08-16 00∶08 来源: 点击:[次] 【字体: 打印

一、事项名称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关闭破产管理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关于成立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40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国资改革﹝2005﹞11

号)

三、申请条件

   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企业,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且已达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提交申请破产。

四、破产申报

   直接监管企业直接报国资委审核,委托监管企业由主管厅局审核后报国资委审核,经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

准,自治区国资委下达批复同意破产后,监管企业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材料。

五、申请与受理

   监管企业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下达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依照破

产法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六、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管理人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终结。

七、办理材料

   1.《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2.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3.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4.企业破产费用测算表;

   5.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和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相关证明材料;

   6.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防范措施;

   7.项目责任人名单;

   8.其他

八、办理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初审→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议→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上报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批复

九、承办机构

   自治区国资委企业改革处

十、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自治区国资委617室

十一、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联系电话

   0991-2398107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