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国资监管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自治区国资委按照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国资监管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gzw.xinjiang.gov.cn)查看。
(一)公开内容
1.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2.自治区区级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
3.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5.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6.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7.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8.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9.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10.国资委办公地址、相关电话;
11.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12.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gzw.xinjiang.gov.cn);
2.政务新媒体:“新疆国资”微信公众号;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时间: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人园大厦
联系电话:0991-2391150
传真号码:0991-2391139
电子邮箱:gzwwgk@126.com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描述准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三)申请方式
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自治区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gzw.xinjiang.gov.cn)下载,复制有效。一份《申请表》只申请一件信息,应当填写准确有效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尽量提供信息的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人园大厦
工作时间: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391150
2.邮政寄送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人园大厦
邮编:830002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电子邮箱:gzwwgk@126.com(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1-2391150进行确认),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国资委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收到申请后,国资委将依据《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国资委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国资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资委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国资委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国资委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国资委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在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国资委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国资委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资委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国资委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政策咨询类事宜,请在国资委网站互动交流板块留言;信访、投诉、举报类事宜,请联系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不宜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办理。
四、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是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幸福路13号人园大厦
办公时间: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391150
传真号码:0991-2391139
电子邮箱:gzwwgk@126.com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资委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资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