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进一步适应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要求和“放管服”改革方向,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同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审计、评估中介服务活动的权利,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国资委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国资监管实际,对《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新国资办〔2019〕57号)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在选聘办公室职责、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介机构选聘方式分类等方面作了调整。一是新增了选聘办公室和监管企业的主要职责。二是删除了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部分。三是根据“放管服”改革方向和近年来中介机构选聘实际,修改细化了选聘中介机构的方式方法。四是增加了对中介机构年度或合同期执业情况评价程序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