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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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XBX000000/2020-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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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规〔2020〕4号

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已经国资委第1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制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规则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提示函和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国资委

2020年1月7日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中央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中央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中央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提示函主要适用于中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央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办公厅函件形式向有关中央企业印发提示函。

第五条有关中央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函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有关中央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中央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中央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中央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中央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通报主要适用于中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央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通报稿,报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函件的形式向各中央企业印发通报。

第五条有关中央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六条有关中央企业在收到通报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有关中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八条有关中央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有关中央企业审计部门、企业内部巡视巡察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有关中央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各中央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中央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中央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