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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3-11-27 12∶11 来源:新疆国资委规划发展处(产业援疆工作处) 点击:[次] 【字体: 打印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新国资发〔2023〕4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培育新动能,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功能的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指由监管企业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提出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主业是监管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考核评价、改革重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国资委根据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责任追究

(二)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业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建立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测,定期开展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推动布局结构调整;

(五)推动国有资本、资源向主业企业、优势企业集中,对创新性强的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更加灵活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延伸优势产业、进军新兴领域提供更大自主空间;

(六)与监管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制定主业范围,或提出调整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下属各级子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核定管理,确保产业板块清晰,提升主业集中度、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功能;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通过严禁增量、专业化整合和逐步退出等方式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

(四)建立主业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及时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安排,定期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自评报告;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主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立足国有企业职责使命,更好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战略目标,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油气生产加工、煤炭煤电煤化工、绿色矿业、粮油、棉花和纺织服装、绿色有机果蔬、优质畜产品、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交通水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数字经济等其他重点产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中切实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二)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监管企业主业应聚焦核心业务,着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围绕价值链高端、产业链核心、创新链关键,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加快建设一流企业。从严控制房地产、金融或类金融等高风险行业作为主业。

(三)符合企业发展基础。监管企业应立足自身战略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七条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二)主业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

核心业务,单个主业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一项经营指标占企业总量原则上不低于20%,或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无特定主业,但应当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业务,指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业务标准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不过3个。培育业务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业务。培育业务设立不超过5年的培育期,培育期内视同主业管理。

战略新兴产业投资视同主业。

第三章主业的申报和调整

第八条主业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申报。监管企业依据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提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建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自治区国资委组织委内有关处室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初意见反馈监管企业。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主业范围,履行决策程序后,将主业申请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正式报自治区国资委。

(四)审定自治区国资委按程序监管企业主业范围后,正式印发企业执行

第九条主业申报所需材料:

(一)关于申请核定主业的请示提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具体表述建议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各产业五年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

(二)各业务板块基础数据表包括核心业务、培育业务、非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数量及占企业总量的等;

(三)监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监管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主业动态调整:

(一)监管企业主业确认后,在5年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涉及兼并重组、资产(股权)划转、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主业的,应按照本办法明确的主业确原则要求,充分论证调整主业的必要性,深入分析拟调整主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主要指标及比重、竞争力及各主业的协同性、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确保主业符合企业实际和发展要求。调整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培育业务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单个培育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一项经营指标占企业总量达到20%的,可转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视情况出调整。

(二)监管企业发生兼并重组、资产(股权)划转、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重大变化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3个月内,启动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履行主业确认程序。

第四章主业全程监管

第十监管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投资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十自治区国资委依托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建立产业分布统计分析系统,分产业板块统计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对企业产业分布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

第十5年规划期内,自治区国资委每年组织监管企业分析总结上年度主业发展情况,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报送主业自评报告。5年规划期末,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开展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主业调整安排。

第十条自治区国资委依据主业范围,对不同类型的监管企业,合理设置主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法律合规、巡视巡察、战略规划、财务管理、产权管理、综合改革、资本运营、考核分配干部人事、监督追责等职能作用,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共同促进企业优化布局结构,聚焦主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漏报、瞒报、谎报主业管理情况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现行文件中关于主业管理表述、规定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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