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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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30   浏览次数:   【字体:

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

131号提案的答复

民进新疆区委会

《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公益性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第131号)的提案收悉。经会同党委政研室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公益性国有事业单位”概念表述不准确,目前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公益类国有企业。

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和《自治区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新国资发〔2017〕478号)规定,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其中,公益类国有企业是指根据政府出资组建时确定的职能定位,主要从事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城乡公共需求业务的监管企业。

三、自治区国资委作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出台了“1+N”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文件。自治区国资委将发挥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了解掌握(州、市)公益类国有企业基本情况和改革改制现状,将涉及公益类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国企改革政策文件印发至(州、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监督其加快落实。

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3号)、《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45号)文件精神,“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自治区国资委将指导具备条件的(州、市)公益类国有企业企业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联系人:张 瑞 青    联系电话:0991-2391872

                                   

                          自治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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