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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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1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30   浏览次数:   【字体:

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

119号提案的答复

张晓平委员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国企混改工作的提案》(第119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不断完善

从政策层面看,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精神,我区相继制定了《关于推进自治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新政发〔2017〕14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新国资发〔2017〕473号),从全区层面,就如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确定了总体目标和改革路径。同时,还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新国资办〔2017〕398号)等深化国企改革“1+35”配套政策,为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

二、围绕转机制、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从实践层面看,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以优化布局、促进发展为目的,以转换机制、提高效率为核心,自上而下启动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自治区发改委先后发布了两批混改名单,自治区国资委制定了混改、员工持股、上市“三项清单”二是坚持市场运作。按照“三因三宜三不”原则(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以企业为主体,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中泰集团、国投公司、雪峰控股等监管企业实施了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推动国有资本进一步向能源资源化工、林果加工等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及龙头企业集中。三是坚持稳妥推进。按照国发〔2015〕54号和新政发〔2017〕145号文件要求,坚持分类分层推进混改,在混改股权比例设置上,坚持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通过实施混改,促进企业形成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公司治理,实现内部机制市场化、企业经营市场化、用人制度市场化,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法人主体。截至目前,区本级监管企业(含各级子企业)混改率达41.24%

三、以规范操作为前提确保混改过程公开透明

一是政策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如何实施混改、保护混改企业产权、规范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政府对国企授权等方面,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暂行管理办法》、国发〔2015〕54号和新政发〔2017〕145号等较为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界定清晰的内涵和外延范围,为规范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民营资本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二是操作上有据可查。规范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严格要求混改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程序,依法规范做好混改前期基础工作,同时在规范的第三方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平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择优选择混改对象,并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信息,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要求国有企业实施混改前,应制定方案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定价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资本市场发现资产价格,建立资产合理定价机制,综合考虑各种溢价因素、兼顾各股权方利益,按照资本市场定价规律,确定资产现实价格。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为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一方面,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修订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和授权放权清单,积极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另一方面,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有序推进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在国有控股子企业中优先选择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开展员工持股,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新国资发〔2009〕298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规定,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要求,在产权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等业务,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部分(提案中所指的民企部分)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产权、股权交易机构依法转让退出。

联系人:张 瑞 青    联系电话:0991-2391872

                                   

                             自治区国资委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