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
第234号提案的答复
袁宏伟委员:
《关于完善南疆特色林果产品托市收购政策机制的提案》(第234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南疆特色林果产品托市收购方面的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国资委高度重视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及时认真研究,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办理。现就该提案答复如下:
一、完善风险保证金机制
根据《南疆特色林果托市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林果产品托市收购贷款风险保证金应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其中各级政府出资不低于60%,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南疆各地(州、市)按照8:2比例分别筹措。2019年,各地(州、市)由于缺乏资金,风险保证金不能到位,为确保林果产品托市收购贷款及时发放,作为托市收购主体的新疆果业集团自筹资金垫付了全额风险保证金1.5亿多元(其中替各地政府代垫资金9302万元)。2020年,根据自治区财政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南疆特色林果托市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有特殊困难的各地(州、市)由南疆托市收购领导小组协商决定。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制定合理收购价格。按照“保本微利、按质论价、托市同价”原则,参考特色林果当地上年度同期平均价格、综合考虑农民种植成本、种植收益,以及种植户意向销售价以及购销商、加工企业意向收购价等,制定红枣、核桃、杏的分品种、分等级、分区域的当年托市收购价格及最低价。二是提供信贷支持。托市收购贷款总额度采取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按照风险保证金额度放大,最高可达6倍给予信贷支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对首次参与风险保证金模式的单户借款人可按其所缴纳风险保证金额度的8倍测算贷款额度。三是遵循市场客观规律。政府对托市收购发挥引导调控作用,在市场失灵,出现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时,及时启动托市收购机制,已行政手段进行调控干预,保护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正当利益,弥补市场缺陷,维护市场稳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市场回归正常时及时退出托市收购。
三、适当拓宽收购品种
南疆主要托市收购林果产品是根据南疆特色林果产品种植结构、产量及补贴品种、价格的摸底调查,按照不同地州、县(市)主要林果产品托市收购价格对当地农民增收情况的初步测算所决定。实施托市收购的林果产品种类,根据区域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可做动态调整。
四、适当扩大收购主体
一是建立托市收购队伍。依托供销社系统、新疆果业集团、当地加工企业、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等,发挥市场机制合作建立托市收购队伍。支持县乡粮站在完成夏粮收购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多元经营,开展特色林果订单式收购,积极参与托市收购。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采取开放的、互惠互利的方式,鼓励吸引有社会责任的民营企业参与南疆特色林果产品托市收购,以资金、资本方式支持有规模、有市场、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动特色林果产品进行就地转化,同时做好新疆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南疆林果企业给予销售站位费用补贴。三是加大销售渠道建设。利用疆内收购和疆外销售“两张网”,积极开展杏、核桃和红枣市场化收购工作。在疆内利用南疆四地州22各贫困县建成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协调电商渠道开展销售,与国内大型电商开展合作,培育壮大本土电商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格体系,推进“线上”与“线下”营销相结合。对疆外充公发挥援疆机制,贯彻落实《关于推广“十城百店”经验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94号),引导援疆省市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受援地农产品销售工作。
五、适当扩大供贷主体
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地区,根据自身定位,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积极参与南疆特色林果托市收购,积极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联系人:张 瑞 青 联系电话:0991-2391872
自治区国资委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