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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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766826383/2020-0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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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3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提案中“建立自治区国有资产联动机制,在保持现有生产经营体系相对独立不变的前提下,将部分服务性企业以及地州市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划拨给区级优势国有企业进行财务并表”,按照会计制度,其实现条件为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对地州市国有企业实现控股或实质性控制。

二、要实现提案中的目标,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通过行政手段将地州市国有企业股权划拨至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由于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自治区国资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对自治区本级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各地州市国资监管机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各地州市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我委无权通过行政手段,把地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直接划拨给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使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对地州市国有企业实现控股。二是在地州市国有企业和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双方就股权划转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批复进行股权划转,实现财务并表。三是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通过市场行为,与地州市国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股权合作,达到控股或实质性控制,从而实现财务并表。

三、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1〕165号)要求,自治区国资委着手构建整合协调、开放合作的国资监管大格局,鼓励、支持自治区本级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市场行为,与地州市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合作,从而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目前,自治区国资委正在修订完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国资国企改革“1 N”系列文件,加强区本级国有企业与地州市国有企业股权合作、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等方面制度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地州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指导监督有效、相互支持有力、沟通协调顺畅、共同发展有序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