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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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8   浏览次数:   【字体:

新财企〔2014〕58号

自治区各企业主管委办厅局: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2.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

2014年4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自治区本级企业(以下简称“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政发[2008]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新财企[2014]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本级国资预算”)实施范围的区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收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在10%的基础上,按每年不低于两个百分点的比例逐年提高,至2020年提高至25%,分年度收缴比例由财政厅商国资委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自治区参股重组企业股利、股息收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直接上交财政厅,纳入本级国资预算收入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区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八条区级企业、清算组、管理人(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5月31日前,由区级企业据实填报《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详见附件2-1),并附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由区级企业据实填报《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2),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其授权单位、部门据实填报《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详见附件2-3),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填报《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详见附件2-4),并附送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九条区级企业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送预算单位和财政厅。

第十条区级企业应交利润应当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为基础申报。

自治区投资平台类企业获得的参股重组企业股利、股息不计入应交利润核定基数。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的社会服务业及市政公用企业暂时免交国有资本收益。其他行业国有独资企业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比例上交。

第十二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原因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年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区级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财政厅按照以下程序核定区级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

(一)预算单位负责对区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厅复核;

(二)财政厅应当在收到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答复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财政厅可直接对区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区级企业由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交利润的,应当通过预算单位向财政厅提出申请,财政厅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

第十七条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单位收到财政厅复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级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二)财政厅根据核定的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直接向区级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区级企业应在收到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财政厅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八条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厅、预算单位应对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进行监督。对于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二十条对于隐瞒、滞留、拖欠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区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