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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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8   浏览次数:   【字体:

新财企〔2014〕59号

自治区各企业主管委办厅局: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

2014年4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政发[2008]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新财企[2014]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以下简称“支出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资金”)安排,由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级企业”)负责实施的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支出项目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预算资金主要支持区级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项目

1.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类项目,是指区级企业战略性兼并重组、股权结构调整、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等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精神,由区级企业负责实施的重大项目。

3.产业升级与发展类项目,是指区级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产学研结合、重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项目。

4.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

(二)费用性支出项目。用于弥补区级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区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项目。

(三)其他支出项目。

第五条预算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区级企业进行支持: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三)其他支出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三章 支出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申报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符合自治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承担企业已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自觉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无以前年度欠缴收益。

(五)以前年度获得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未发现重大问题。

(六)项目当年未获国家或自治区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

第七条申报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概述,应包括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绩效目标等;

(二)区级企业申报产业升级与发展类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方案与筹资方案;

(三)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实施的项目,需提供相关文件;

(四)区级企业申报资本性支出项目,且项目承担企业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同时提供经各方股东同意的注资方案;

(五)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核及批复

第八条各区级企业每年按照财政厅关于编制下年度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工作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计划一并上报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指自治区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下同)。

第九条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通过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对各区级企业申报的资本性支出及其他支出类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收入预算统筹编制下年度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厅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财政厅批复本单位支出项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当年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完成后,财政厅负责结合收入预算完成情况,会商预算单位提出项目支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支出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财政厅批复本单位调整支出项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区级企业。

第十四条区级企业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因故终止或项目完成后,尚未使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区级企业应及时上交自治区财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厅负责在每年5月底前,以重点抽查和委托中介机构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区级企业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应对已拨付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进行跟踪检查,掌握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财政厅负责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会同预算单位对建设期满的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