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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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重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监管企业:

《自治区国资委重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14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14年3月4日

自治区国资委重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自治区国资委重点投资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力度,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重点带动全局,以项目促进发展,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增投资、稳增长、促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国资委重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投资建设的、金额较大的、具有代表性的、经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重点投资项目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原则;

(二)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原则;

(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四)具有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确定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投资项目;

(三)民生建设投资项目;

(四)其他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确定为自治区国资委重点投资项目。

第六条重点投资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从每年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经自治区国资委研究确定后进行公布。

第七条重点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监管企业要对重点投资项目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项目实施计划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经济效益预测、计划建设期等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五)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和投资进度计划。

第八条重点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经项目批准部门和自治区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督导力度,指导监管企业做好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研判、项目建设和资金筹划等工作,推进重点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重点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执行,并实行月度快报、季度报告和重大事项专报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推进情况、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自治区国资委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纠正项目建设中的违规问题。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行,经监管企业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项目批准部门和自治区国资委同时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批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监管企业须邀请自治区国资委参加。

第十三条各监管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重点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重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自治区国资委对重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及结论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自治区国资委在每年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向重点项目倾斜,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重点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和建设进度情况将作为自治区国资委重要事项纳入监管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点项目工程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弄虚作假、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自治区国资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